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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五章  188体育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1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诉条件】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生。

第四条  【履行原则】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上限】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学院为处理学生院内申诉,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部设立办公室。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5人,其成员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务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流程】

1、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4)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2、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3、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5、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针对申诉采取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处理申诉】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  【申诉结果告知】

学生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送达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诉注意事项】

1、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188体育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

3、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188体育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听证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程序】

1、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2、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3、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4、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6、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7、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备案】

本规定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授权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