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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部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1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部分

第三条  【处理原则】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处分分类】

1、学生违反院纪院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2、学生违反院纪院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示或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3、对违反宪法规定,从事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宗教迷信活动,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包括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院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院纪处分。

5、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他人打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加重处分:

      ① 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② 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者;

      ③ 报复打人者;

      ④ 寻衅肇事者;

      ⑤ 违纪后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者。

6、对偷盗、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案金额较大,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违反学院制定的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床位、擅自留宿亲友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出租自己的床位或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请假不按时返回宿舍者,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两次查处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破坏消防设施者,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未提及行为请参考《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9、在校期间累计旷考2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关行为认定参照《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违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对校园网络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侵害他人权益,发表和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一)每学期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二)每学期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四)每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12、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处分如下: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或转借学生证,编造虚假成绩并获得相应利益等行为,产生不良后果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阅读、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食、贩卖毒品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它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等行为,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园内、宿舍区非吸烟区吸烟的学生,第一次发现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不服从校园稽查,态度恶劣着,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3、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集中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给与警告或以上处分;

1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合并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

(四)其它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16、对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取消相关待遇: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评优、评奖资格。

(二)取消其处分期限内推优入党(团)资格。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工作部负责督促、审查。

(二)给予学生教学活动范围内的违纪行为处分,由教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三)给予学生的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触犯法律的各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在征求学生工作部意见后,经二级学院级会议审批做出处理决定,在二级学院公布,同时报学生部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院内有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连同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违法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协助调查工作。

(七)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八)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九)学生处分材料应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在受到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者,可申请解除处分,具体参见《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处分188体育】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书应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本人原因无法送达者,在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学生申述

第七条  【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详见《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处分扩充】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九条  【备案】

本条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条例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授权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